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

債權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加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各計算明細及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陳加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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