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冠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黃怡瑜法官江哲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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