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昭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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