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四三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九四四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間,以鈞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九四四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所有高雄縣鳳山市○○○段第一一一四之一二地號土地及同段四○五九建號建物各一筆,迄今未見相對人對聲請人起訴,自得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據以執行假扣押之權利,乃聲請人所簽發、發票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票據號碼RB0000000號之支票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而相對人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對系爭債權提起訴訟,請求聲請人給付一百萬元及利息,由本院高雄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一二六號審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九四四號假扣押卷、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一二六號給付票款卷,核閱屬實。相對人為假扣押之系爭債權既已提起本案訴訟,自與首揭規定「本案尚未繫屬」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秦慧君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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