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83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曹秉謙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台北市曹姓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曹敬業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曹姓宗親會等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3號請求確認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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