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00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字第10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簡易訴訟程序適用同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中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抗告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0日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因不獲會晤本人而寄存於豐原郵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查,依據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法官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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