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4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48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胡榮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經法院命債權人補繳執行費而仍拒不補正者,自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己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送達,惟債權人迄今未繳納執行費,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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