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吳昭政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許智雄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