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國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國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8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1月15日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8月確定;③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①至②案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4號減刑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頁至第7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96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65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卷第1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