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金門縣立體育場法定代理人 許光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件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