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隆源 等3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
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
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
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
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保全其對王隆源之債權新
臺幣(下同)222,271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2,2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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