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徐曉薇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雯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