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97年10月11日起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
100年7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101年9月8日,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