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健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健智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健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度非輕,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高度風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108年9月20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本院同意先予執行,被告並自108年11月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丙字第5376號、108年執丙字第540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怡瑜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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