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緒謙 相對人松驛站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馮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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