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45,018元【計算式:(217.27平方公尺×26,800元÷2)+(
267,200元÷2)=3,045,0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聲請費部分本件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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