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45,018元【計算式:(217.27平方公尺×26,800元÷2)+(
267,200元÷2)=3,045,0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聲請費部分本件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