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97號

原告 劉建勲

黃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

昱瑄 律師

被告 王靖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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