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5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8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8508號債權人甲女法定代理人乙男(甲女之父)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男(真實姓名如卷附對照表)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