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政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政男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簡政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部分係得易科罰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受刑人業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有聲請狀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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