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1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張大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商品標示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4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20號),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主張:聲請人持有臺北市政府核發之105年度46061-4低收入戶卡,爰聲請依法准予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業已提出臺北市政府核發之有效期限最長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且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41號卷附104年7月7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載明聲請人無任何不動產、車輛及無收入可稽,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已為相當之釋明。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尚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再審,於未經調查論斷前,亦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法官姜素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