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台重覆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匪諜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六年度台重覆字第三號聲請重審人 姜文傑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匪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決定(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六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決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事由得聲請重審外,不得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請求補償人姜文傑(下稱聲請重審人)不服本庭確定決定,雖稱為「陳訴」而非「聲請重審」,但仍應視為聲請重審,合先敘明。次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列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否則,即屬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應以決定駁回之。經查,本庭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六號確定決定(下稱本件確定決定),係以聲請人對於本庭一○四年度台覆字第二七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其聲請程式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對本件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僅陳述對於本件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對於本件確定決定究竟有何合於法定聲請重審之具體事由,並未敘明。依上述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信銘法官梁玉芬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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