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宗南
柯錢 被告 林芝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子謙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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