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靖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6,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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