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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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聲請人陳封記即永信機械企業社法定代理人陳封記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永信機械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或合夥?倘為獨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陳封記即永信機械企業社」。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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