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係夫妻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97年5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雙方因細故生齟齬,詎乙○○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與甲○○發生拉扯,致甲○○受有右上臂及左前臂瘀青等傷害。
二、本件之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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