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家催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3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李鐵和被繼承人 熊安貴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熊安貴為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於民國69年12月24日死亡,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榮民基本資料各1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台北縣○○鎮○○里00鄰○○000號等情,此有被繼承人熊安貴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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