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洪肅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成維華江建勳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依聲請狀利息請求之記載無法於裁定時為確定請求之利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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