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勝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 陳錦霞 上訴人即被告 郭昭男
郭文和 郭志翔 陳正雄 王書才 被上訴人即原告銓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人勝男企業有限公司、 郭陳錦霞 、郭昭男、郭文和、郭志翔、陳正雄、王書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4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300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上訴人勝男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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