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6號債權人惠宇公爵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澤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鴻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李鴻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號5樓之2)。
2.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㈢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督促程序費用已計算不計入本金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