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38號原告承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乙○○
柯江木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95年1月2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