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82號聲請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相對人 陳慶光 相對人 楊美鑾 相對人 游方明 相對人 黃耀德 相對人 黃郁翔 相對人良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郁翔、良濠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5月21日以附表一、二、三、四、五、六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蕭朝欽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
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黃郁翔、良濠建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蕭朝欽對聲請人負債26,381,90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相對人黃郁翔、良濠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8月15日移轉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陳慶光,於105年7月21日移轉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楊美鑾,於105年8月15日移轉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游方明,於105年9月2日移轉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黃耀德,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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