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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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蔡欣語 年籍與住址詳卷被告 翁崧瑞 (原名: 翁興豪 )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