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漢蓓 代理人法扶律師 趙興偉 複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裁定於民國107年9月1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10月23日陳報狀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因財產價值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於107年10月25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