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魁陽 被告際鋒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進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自緝字第7號侵占案件(原案號:88年度自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進農被訴侵占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已屆滿,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自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