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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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基萬
顏世興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3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尤開民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