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李育欣
李育婷 郭月貴 郭阿秀 郭阿美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郭献坪 被告 郭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被繼承人 郭周 李梅 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郭周李梅於民國106年7月1日死亡,兩造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郭周李梅遺有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尚未分割,惟被告下落不明,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且原告郭献坪尚墊付被繼承人郭周李梅喪葬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35,64
8元,應先由遺產中扣償,爰依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郭周李梅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於扣償墊付費用後,其餘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之管理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民法第1150條明文規定。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此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初不因支付者是否為合意或受任之遺產管理人而有不同。
四、經查,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郭周李梅於106年7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兩造為法定繼承人,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繼承,惟迄今仍無法協議分割,且原告郭献坪墊付被繼承人郭周李梅喪葬費用235,648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費用明細表及墊付單據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復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復審酌被繼承人郭周李梅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而分割遺產之訴,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一:
┌───┬────────────────┬───────────┐│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01│安泰商業銀行帳戶存款:2,541元暨│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其孳息│例分配之│├───┼────────────────┼───────────┤│02│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存款:5,846元暨│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其孳息│比例分配之│├───┼────────────────┼───────────┤│0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存款:│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7,189元暨其孳息│比例分配之│├───┼────────────────┼───────────┤│0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存款:│其中235,648元先行扣償│││930,000元暨其孳息│予原告郭献坪,其餘款項││││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05│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47股暨其孳│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息│比例分配之│├───┼────────────────┼───────────┤│06│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64股暨│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其孳息│比例分配之│├───┼────────────────┼───────────┤│07│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股│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暨其孳息│比例分配之│├───┼────────────────┼───────────┤│08│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734股暨其孳息│比例分配之│├───┼────────────────┼───────────┤│09│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23股暨│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其孳息│比例分配之│├───┼────────────────┼───────────┤│10│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65股暨│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其孳息│比例分配之│└───┴────────────────┴───────────┘附表二: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01│郭月貴│1/6│├───┼────────┼───────┤│02│郭阿秀│1/6│├───┼────────┼───────┤│03│郭阿美│1/6│├───┼────────┼───────┤│04│郭献坪│1/6│├───┼────────┼───────┤│05│郭寶蓮│1/6│├───┼────────┼───────┤│06│李育欣│1/12│├───┼────────┼───────┤│07│李育婷│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