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2號原告 游季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瑞英 等間變價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起訴狀記載正確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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