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2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峰亨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24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8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劉黃素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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