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利清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豐隆
李瑞珍 徐培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訴字第7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