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葉貴合 原告與被告 張譽齡 (原名 張君蓬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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