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瑋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瑋旻於民國95年2月23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550萬元,並於民國95年2月23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30年,以每個月一期,分360期按月攤還,並依附表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陳瑋旻僅繳償至民國101年4月23日及101年2月23日止,共尚積欠本金5,244,5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瑋旻│自民國101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3│││336152││月23日起││5│││6元│││││├──┼───┼─────┼──────┼──────┼───────┤│002│新臺幣│陳瑋旻│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7│││188304││月23日起││5│││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瑋旻│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6152││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瑋旻│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8304││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