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皓煒

選任辯護人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00號、114年度偵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皓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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