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706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俊德於民國101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28706元整自民國106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870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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