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馨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德昌藥局,每月固定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9,0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陳報狀、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7,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672,000元,清償成數為25.45%(672,000÷2,640,519*100%=25.45%),於每月1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每月收入扣除更生方案清償數額後,剩餘可支配所得為12,000元,雖高於內政部公佈之民國99年度高雄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惟債務人除個人必要費用外,尚需分擔未成年子女(00年生)與母親扶養費。就子女扶養費部分,查債務人配偶 蔡耀陞 96、97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為21,764元(參照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184號卷37頁,蔡耀陞96、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與債務人收入相當,故債務人應與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以99年扶養免稅額計算,子女扶養費每月應以3,417元(6,833÷2)為限;而就母親扶養費部分,本院開始更生裁定中已認定應以2,303元為限,而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僅餘2,171元得用以分擔扶養費,遠低於本院所認定合理扶養費金額(3,417+2,303=5,720),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月清償金額│├───────┼──────────┼────────┤│台新銀行│726542│1926│├───────┼──────────┼────────┤│中國信託│148463│394│├───────┼──────────┼────────┤│台北富邦│132487│351│├───────┼──────────┼────────┤│陽信銀行│213198│565│├───────┼──────────┼────────┤│遠東銀行│525235│1392│├───────┼──────────┼────────┤│花旗銀行│77779│206│├───────┼──────────┼────────┤│新光銀行│106623│283│├───────┼──────────┼────────┤│萬泰銀行│226915│601│├───────┼──────────┼────────┤│匯豐銀行│202817│538│├───────┼──────────┼────────┤│渣打銀行│143314│380│├───────┼──────────┼────────┤│兆豐銀行│137146│364│├───────┼──────────┼────────┤││每月清償總額│7000│├───────┼──────────┼────────┤│清償成數│25.45%││├───────┴──────────┴────────┤│備註:││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更生方案認可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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