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9月20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1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20日以96年度訴字第2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0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28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復經本院於97年1月28日以97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
1月4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3年6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3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
3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71號函暨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