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雯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雯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雯蘭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8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雯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49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2月又15日,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再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4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臺灣│94年度上訴字│毒品│有期徒刑1年│94年4月6日│││高院│第355號││││├─┼──┼──────┼─────┼───────┼──────┤│2│桃園│94年度桃簡字│毒品│有期徒刑5月│94年3月31日│││地院│第176號││││├─┼──┼──────┼─────┼───────┼──────┤│3│臺灣│98年度上更一│毒品│有期徒刑13年│98年9月30日│││高院│字第176號││││├─┼──┼──────┼─────┼───────┼──────┤│4│桃園│99年度簡字第│侵占│有期徒刑3月(│99年6月30日│││地院│134號││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129號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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