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352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林銓興 住○○市○○區○○○路○段000○00號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電信費用仍未清償,聲請人願就此項費用與相對人協商洽談,並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七樓」,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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