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岳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李岳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之程序,應予羈押,而裁定自民國110年2月9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0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業於110年5月20日判決認定被告確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並經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含追加起訴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7月5日將案件移送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343號、第1344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案件異動查詢作業等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已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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