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7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固以:被告係主動向警方自首,並無逃亡或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且本案已於95年8月24日辯論終結,已達保全刑事審判之目的,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之父年事已高,復罹患高血壓性心臟病及缺血性心臟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惟查,本件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桃簡字80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於95年6月19日確定,並經本院於95年9月11日裁定停止羈押,借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於95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執行指揮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查。是本案羈押業已停止,被告具保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本院尚無從審酌聲請人之具保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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