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8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戴延年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四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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